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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长治分公司被罚15万元: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台海网3月18日讯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长金管罚决字〔2025〕6号-9号)显示,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
李静(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临时负责人)警告,罚款4万元;柏丽(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警告,罚款2万元;刘晶(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警告,罚款2万元。
(台海网综合)
责任编辑:王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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