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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国务机要费”卷证 “没一样是机密”

陈水扁“国务机要费”卷证 “没一样是机密”(1)

    “总统府”秘书长詹春柏(左)、发言人王郁琦(右)昨天举行记者会,说明马英九决定注销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机密档案。(图片来源:台湾《联合报》)

  台海网8月7日讯 台“总统府”昨天宣布,陈水扁核定为绝对机密的机要费相关卷证,马英九认定不符法律要件,已核定全部注销。台“总统府”昨天正式发函给台北地方法院、“最高检察署”等单位,让“国务机要费”审理程序得以继续进行。

  据台媒报道,五二○当天最高法院检察署去函“总统府”,要求解密“国务机要费”卷证,府方一开始采“授权使用”,但检察机关仍嫌不足,再度去函要求降低机密等级;马英九六月底委请“总统府”秘书长詹春柏组专案小组研究,前天深夜马英九与专案小组开会后,决定将所有卷证注销机密。

  据了解,专案小组成员除詹春柏外,还包括“总统府”副秘书长高朗、“总统府”政风处长谢建财、“总统府”约聘法律顾问宋耀明等。马英九指示尊重司法、不影响司法、全力协助司法,并以“发现事实,查明真相,就事论事,勿枉勿纵”为最高原则。

 

陈水扁“国务机要费”卷证 “没一样是机密”(2)

 

  詹春柏昨天下午举行记者会宣布此一决定。他强调,“总统府”调阅相关资料研究后,认为相关卷证并未涉及机密,注销机密合乎“国家机密”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因此将“国务机要费”相关资料共五类(见A4版),全部注销机密。

  “总统府”发言人王郁琦表示,采取注销方式,“是因为我们认为这些资料,完全不构成绝对机密,甚至连机密都不算。”他指出,依照“国家机密”保护法,绝对机密适用于“泄漏后足以使国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损害之事项”,“国务机要费”相关卷证不符合构成要件。

  王郁琦指出,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确认了“总统”的核定机密特权,但有权的是“总统”职位,并不单指前“总统”陈水扁,当初“总统”有权核定,现在“总统”当然也有权注销,因此由现任“总统”注销前任“总统”的机密核定,并没有适法性问题。

  他表示,马英九授权詹春柏与专案小组成员,逐一检视相关卷证,“确信没有任何一样东西,符合机密的定义。”他指出,“总统府”提供的单据自始即不涉“国家安全”,不能算机密;检方笔录因为非“总统府”主管事项,“总统府”无权核定为机密,因此所有资料全部注销机密核定。

  王郁琦强调,府方只针对资料是否应核定为“国家机密”,依权责做出决定;至于陈水扁夫妇的司法案件,应由司法机关审理,府方不表示意见。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nsz/2008-08-07/289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