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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用10年前标准计偿?
在工厂上了二十几年的班,合同到期了,到头来只能按900元的标准领取经济补偿款。昨日,福建力佳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龙溪机器厂)的一些工人,拿着《劳动合同解除变更鉴证证书》,依然在苦苦等待漳州市有关部门介入协商的结果。原来,8月31日,厂里有70多名工人因合同到期,与厂方终止劳动合同,厂方按照900元×工作年限的方式支付经济补偿款,工人们认为这种支付方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工人投诉:900元是10年前的标准
该公司的一名老职工告诉记者,他是一名技术工人,在福建龙溪机器厂服务了37年,1993年9月1日,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15年的劳动合同。“上个月31号,我的合同到期了,9月3号左右,厂里打电话过来说按900元来付经济补偿款。”该职工说,“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嘛,那是10年前的补偿标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他表示,已经有20多名合同到期的工人,按照厂里的规定领了经济补偿款,但是还有50多名工人拒绝按照这个标准领款。
随后,他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这条法规,我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700多元每个月,工作了37年,那就应该是1700×37=62900元,按900来算的话是不合理的。”这名职工气愤地说。他还表示,这些工人都是工作了20年以上的老职工了,有一位甚至在厂里干了41年。
厂方回应:不愿意透露具体情况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漳州蓝田开发区的福建力佳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此事已经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之前确实有跟工人说是按照900元x工作年限的方式来支付,但是工人不同意。”该负责人说。
记者电话连线该公司的工会主席陈长杉时,他表示,漳州市法院、国资委、劳动监察、市总工会等部门,已经联合成立工作组介入调查,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律师说法:“月工资”应以实际报酬为根据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杨朝玮律师认为:本纠纷涉及的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中的“月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也就是说,月工资应当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来计算,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协商的主要依据是工作年限的计算和月工资的计算两个方面,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劳动者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导报驻漳州记者 汪长福 林江琳
责任编辑:南柯一梦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08-09-26/3151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