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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义仁遭羁押禁见提抗告 台高等法院裁定驳回

  台海网11月3日讯 台湾“高等法院”今天驳回前台当局“总统府秘书长”邱义仁羁押禁见的抗告。法院认为,邱义仁所犯本刑在五年以上之罪、犯嫌重大,且有事实足以认为有湮灭证据、串供之虞;检察官声请羁押禁见于法并无不合。

  据台媒报道,特侦组侦办扁家洗钱案,调阅“外交部”相关文件,意外发现邱义仁二OO五年一月担任“国安会”秘书长期间,涉嫌诈领“外交部”“安亚专案”五十万美元空白旅行支票,部分支票在美国拉斯维加斯“威尼斯人”赌场兑现。特侦组于上月三十一日以涉嫌贪污罪向台北地院声押邱义仁获准。

  律师谢颖青代邱义仁向高院抗告指出,邱义仁在调查证据声请状中明列多名知悉“安亚专案”相关流程的经办人,请求检方尽速传唤,调查安亚专案款项是否依原计划支付给特定人。

  谢颖青说,邱义仁说没有碰过旅行支票,支票非他兑现,他也没有处理相关款项的交付。特侦组不能因为查不到未兑现旅支去向,就认定邱义仁未执行“机密外交”,侵占“机密外交”经费。

  据台媒报道,台“高院”裁定抗告驳回表示,台北法院依职权裁量邱义仁有没有羁押的必要,仅须审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无羁押原因,以及有无需要依靠羁押以保全侦审或执行的必要,由法院就具体个案情节予以斟酌决定。

  台“高院”认为,有没有羁押的必要性,能不能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取代羁押,都属于事实审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断之职权,所以邱义仁委任律师所提“以限制住居代替羁押禁见”,并没有理由。

  台“高院”表示,法院羁押的裁定,在目的与手段间的衡量上,并没有明显违反比例原则情形,也没有违法或不当。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nsz/2008-11-03/3323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