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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类毕业生改行须还培养费


  台海网3月16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余潇)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在校期间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本科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的,或任教未满5年服务期 (不含见习期)改行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偿还教育培养费,标准为每人4000元。

  在民办高校与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专业毕业生,不满5年(不含见习期),每服务1年按折算后标准800元/年减免1年的培养补偿费。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09-03-16/3848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