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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拟修法:两年以下微罪者可入校园服劳役

 

  台海网5月7日讯 台“立法院司法与法制委员会”上午初审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学校、机关、行政法人纳入社会劳动范围内。受到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宣告犯罪者,被缓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到学校社会劳动,替换服刑。

  据台媒报道,“法务部”常务次长吴陈询答指出,社会劳动将考量个人专长,像是被判刑确定者中具有水电专长者,可以帮学校修水电。同时也会考量社会观感,根据被判刑确定者的犯罪性质等各种情况来考量,分配到不同的机关,像是暴力犯送到学校就不恰当。

  他说,“法务部”虽将学校等纳入社会劳动范围,但必须当局机构主动登记、其他私人机构主动申请,才会纳入劳动指定单位。

  “立委”潘维刚认为,若受刑人进入校园,未在身上做任何标志也不合宜,但做出标志也违反人权。立委吴志扬提醒,社会劳动也是在服刑,不应过于轻松,像日前有艺人服社会劳动,却是到处唱歌,就不合适。

  委员会初审通过增订罚金易服劳役者,得再易服社会劳动,以提供社会劳动六小时折算一日,在两年内履行完毕。“法务部”认为以易服社会劳动替代入监运行,将可避免沾染狱中恶习,也可舒缓监狱拥挤问题。

  吴陈答覆吴志扬质询指出,以2008年度为例,全部受刑人约19.8万人,其中六个月短期刑犯人达11.6万人逾半数。至本周二为止,狱中人数达6.4人,超收近万人,比例高达18%。

  “司委会”上午初审通过全案无须送朝野协商,“法务部”表示,若修法通过后,加上准备时间,预计九月将能上路实施。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nsz/2009-05-07/4042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