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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当上门女婿 母凭《入赘协议》讨要孙女继香火

儿当上门女婿 母凭《入赘协议》讨要孙女继香火(1)


  台海网9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夏法轩/文 林靖东/图) 儿子当了上门女婿,为此,苏老太太让儿子在一张小红纸上签下了 《入赘协议》,约定如果儿子有两个子女,就必须让其中一个跟老太太过。结果,儿子生了两个孙女,但两个孙女都不愿跟老太太,为此老太太拿着《入赘协议》将儿子告上法庭。

  老太太说,至少应该有一个孙女跟在自己身边,一方面自己老来有个依靠,另一方面也可继承郭家香火。但是,儿子入赘了,孙女还能要回来吗?近日,翔安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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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签订《入赘协议》

  原告苏老太太是翔安区新店镇后村人,她的丈夫和大儿子前两年相继去世,次子郭某十多年前入赘到同村一位女子家,当了上门女婿。据老太太说,此前,次子曾经跟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次子入赘后,如果生育两个子女的话,必须有一个子女回来跟老太太住,照顾老太太。但是,老太太在法庭上说:“他生育了两个女儿,一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让其中一个女儿回来跟我住,他们也一直没有拿钱赡养我。”

  协议还约定,如果次子在女方家建了房子,就要回家为自己母亲再建一座房子。老太太在法庭上还说:“但是我二儿子在我媳妇那边建了一座房子,就是不按照协议,回来我这边建房子。”

  苏老太太说,她感觉自己年事已高,如今孤苦伶仃,身边又没有人照顾。因此,她内心特别希望孙女能回家陪她,但现实是,两个孙女已经很久没有来看望她了,老太太认为,主要是因为儿媳妇不让两个孙女来看她。

母亲告儿子拒不履行

  据了解,老太太还起诉要求儿子和女儿承担赡养费,不但要补付此前25个月共计7500元的赡养费,今后每月至少还要支付人民币300元。后来,在法官主持调解时,老太太提出,赡养费不是主要问题,她起诉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儿子能够履行《入赘协议》。

  但是,儿媳妇说:“我婆婆起诉我们,是因为她要求我们要回去建造一座新房子给她,还要求我其中的一个女儿回去跟她住,以后还要让这个孙女招上门女婿。可是我们的经济一直很困难,根本没有能力再回去建房子。”

  儿媳妇还说,并非他们夫妻拒不赡养老人,之前他们一直都有拿钱给婆婆,刚开始婆婆有接受,但后来是婆婆自己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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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 握手言和

  在法官调解时,儿子和儿媳妇都表示,愿意承担赡养责任,还希望老太太到他们身边居住,并愿意一日三餐照顾她。但是,他们也说,每个月付300元负担不起,如果老太太不愿意跟他们同住,他们愿意每月支付100元左右给她。

  法官向苏老太太说,儿子确实有义务赡养老人,但赡养老人和“续香火”是两回事,而且这个《入赘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孙女自愿,否则老太太不能强求孙女跟她一起住。而且,也应该考虑到哪一个环境更有利于孙女的健康成长。经过法官解释后,老太太也认识到不能强求孙女回家“续香火”。

  于是,在调解阶段,原告苏老太太主要和被告的儿子、儿媳和女儿讨论赡养费的金额。最后,儿子和女儿都同意,从这个月开始,每月15日前各支付给母亲150元赡养费,而老太太也同意放弃要求儿子履行《入赘协议》。

议见·说法

“续香火”不受法律保护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法律提倡移风易俗,不承认“入赘”的法律效力,对于男到女家的“入赘”和女到男家的“娶媳”,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并没有变化,但对于双方所签订的 《入赘协议》的效力,应根据具体的内容来判断,不能完全否定《入赘协议》的效力。就本案来说,“如果生育两个子女的话,必须有一个子女回来跟老太太住”,这样的协议约定应该是无效的,因为老太太的儿子还健在,根据《宪法》和《婚姻法》规定,次子负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孙子女只有对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的(外)祖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针对“如果次子在女方家建了房子,就要回家为自己母亲再建一座房子”的约定,我认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及公共道德,本来作为儿子就有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用合同的范围在违背当事人能力和意愿强制一方履行,显然有违社会道德。而且这个约定也不具有可履行性。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09-09-05/4485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