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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烟一男子被判15年罚380万元


  台海网2月2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 通讯员 文弈)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张某指挥他人从漳州云霄运了2万多条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共计价值380余万元,近日,他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集美区法院处以重刑,除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外,还被处罚金380万元,另外两名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4年,并各处罚金15万元和10万元。

  张某原来是厦门某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则是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2008年5月3日,张某指挥他人组织两部货车从漳州市云霄县运载假烟至厦门市,想通过林某所在的物流公司转运到上海。

  当日下午1点许,林某在我市集美区光华路与岑尾路段接运输假烟的货车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清点,该车内共有假冒 “云烟”、“芙蓉王”等八种品牌的卷烟15045条,总价值人民币244万余元。与此同时,吴某在明知所运载的货物是假烟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广东牌照的货车从云霄县运载假烟至厦门市,在集美区杏南路与南浦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该车内共有假冒 “牡丹”、“万宝路、三五”等十五种品牌的卷烟12870条,总价值人民币137万余元。2008年12月29日凌晨3点多,张某在诏安县南诏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0-02-27/505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