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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交税 公证也无效
台海网4月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鹭鸣 木木)为了避税,杨先生买房时故意不去办理过户手续,而是让卖方签了一份 《赠与合同》。结果他付了20万元购房款,又花了很多钱重建旧房,但是,近日,海沧区法院判决认为,他们明明是转让房产,却为避税签成《赠与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据卖方阿维说,2002年时,杨先生向他购买位于海沧区某村的一栋房屋及其土地,面积466平方米,价款20万元。为掩盖土地房屋买卖的事实,规避法律法规,杨先生要求以赠送的形式,并且以杨先生的名义于2002年10月20日与阿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他们还特地到原厦门市杏林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证明杨先生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
不过,讼争房屋土地的权属至今仍然登记在阿维的名下。阿维起诉说,杨先生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因此,这起房屋土地买卖行为违法,他请求法院判决 《赠与合同》无效。
对此,杨先生说,《赠与合同》也签了,房款也付了,而且,他又花了很多钱重建旧房并进行装修,怎么能说无效呢?他认为,阿维起诉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法应当驳回。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被告杨先生对他以20万元向原告阿维购买房屋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他们双方其实是在转让不动产,并非房屋赠与。因为以不动产转让的方式进行过户,就要向国家缴纳相应的税费;而以赠与的形式过户,则避免缴交不动产转让的相应税费。可见,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以赠与的形式逃避国家规定的不动产转让之相关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因此,他们签订的《赠与合同》依法应确认为无效。
责任编辑:郑王恺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0-04-03/5169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