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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要经当事人同意?蓝民代:为限制狗仔文化

  台海网4月22日讯 台湾“立法院”二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媒体爆料须要经过当事人同意,被抨击违反新闻自由。国民党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今天表示,修正法案已经二读通过,会依程序进入三读,若有问题,再求事后补救。

  据香港中评社报道,国民党团今天召开记者会,党团书记长林鸿池、“立委”吕学樟、曹尔忠,以及“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司长覃正祥说明修法目的,吕学樟上午表示,修法目的意在限制狗仔文化、爆料文化。

  他指出,个资法修正,是要保障普罗大众的个人的人格权与隐私权,意即在人格权、隐私权、人权与新闻自由取得平衡而已,虽然民众有“知的权利、知的需要”,但民众也有获得“真确信息”的权利,因此媒体要求证当事人非常重要,吕学樟并以台中市长胡志强在选举过程中遭对手公布就医资料、打击为例。

  覃正祥表示,研修法条的过程中有广邀各界表达意见,各界都要求一视同仁,何况报业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比个资法修正更严格,希望日后新闻报导要向当事人求证、报导要“去连结化”,并要善意保护第三者消息来源。

  对于网路上流行的“脸书”(face book)、部落格,经常有刊出合照、团体照,覃正祥也认为要取得照片内所有人的同意,才能对外展示。

  至于报导“立委”绯闻事件,覃正祥认为属于公共领域可讨论的部分,但绯闻对象、即另一半当事人若非公众人物,应给予适当保护隐私。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nsz/2010-04-22/5228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