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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拟立法规范城乡规划 临时建设使用不超两年
台海网7月27日 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哪些是违法建设行为?哪些可以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违法建设处罚标准又是什么?这些在今后我省的具体实践中或将更加明确。
今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福州开幕。会议听取了《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及初步审查报告。草案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据了解,我省分别于1991年、1993年先后出台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简称《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对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办法》的直接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且旧的管理体制、机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制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明确违法建设行为
《草案》中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通过改建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
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准进行建设的;
擅自在城市、镇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的日照、消防以及卫生防疫的;
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草案》中指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经改建可以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
《草案》中要求,城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求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应当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在三日内书面报告或者移交相应行政执法机关。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按时报告或者移交相应行政执法机关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县级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执法、城建监察等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设,《草案》要求在强制拆除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临时建设使用不超两年
此外,《草案》规定,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严惩未批就建
《草案》专门设立一章,对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其中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谢添实)
责任编辑:vivian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zjj/2010-07-27/5658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