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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云阳县原交通局长受贿137万元 被轻判9年半

  重庆云阳原交通局长受贿137万“关照”他人

  本报重庆12月12日电 记者徐伟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云阳县交通局原局长陈明勇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陈明勇获刑9年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明勇自2003年起担任云阳县交通局局长。2007年至2009年间,重庆某公司为感谢陈明勇在工程中的关照,购买价值90万余元的房屋一套送给陈明勇。2009年年底,陈明勇因投资煤矿需增资,向承接云阳县交通局发包工程的陈某借款50万元,之后退还此款20万元,而陈某表示不用偿还余款,陈明勇对此默认。

  法院认为,陈明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收财物共计137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明勇所收受冯某房屋一套在案发前并未实际占有,属犯罪未遂,且有立功表现,案发后退还了受贿所得赃款等,于是从轻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xnews/cnnews/sh/2010-12-13/6294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