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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岛内民航不得拒载身障者

   台海网1月11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部分航空公司为避免身障者在旅途中出状况,订出标准不一的“限搭”条件,严重剥夺权益。“立院"通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禁止业者拒载身障者,且若要求对方需有陪同人员,就不得对陪伴者收取费用。

   台湾残障联盟秘书长王幼玲指出,台湾部分航空公司常以“缺乏协助搭机设备”等理由拒载身障者,过去不断与业者协调,但未获回应。

   顾及身障者行的权利,昨日“立院”顺利通过“身障法”修正案,未来只要不是台“民航局”认定可能危害飞行安全的状况,业者不得拒绝身障者搭乘。

   现行的台湾“身障法”规定,身障者搭乘由地方政府管辖的大众运输系统时,如台北捷运、高雄捷运等,若要享有半价优惠必须设籍该县市,身障团体质疑是“半套爱心”。昨日“修法”也解除禁令,明订大众运输优惠措施不得有设籍的限制。

   对视障者部分,“身障法”修正案明订各教育主管机关应鼓励大专院校开办按摩科系,医院、车站、机场、公园及政府机关等场所,只能开放视障者从事按摩工作。由当局自行办理或委外的“咨询性电话服务”,只要聘雇员工逾十人,必须进用至少10%视障者。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sh/2011-01-11/6409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