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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地面挖洞 顾客踩空 续 没买东西不算“顾客”?



  台海网6月2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宋军营 文/图)4月12日,本报“漳泉新闻”报道了厦门41岁市民王美娟女士和朋友到泉州安溪县城 “中国茶都”的 “华都综合茶艺店”内选购茶具时,一脚踏进老板在二楼地面挖的圆洞,摔到一楼地面,不治身亡的消息。昨日,死者王女士家属起诉老板赔偿案在安溪县法院开庭审理。

  据导报记者了解,事发后,在王美娟转院到厦门抢救治疗期间,该店老板王某玉就拖延垫付医疗费。王女士死亡后,老板也不主动谈赔偿问题。

  昨日的庭审充满了争议。被告方老板王某玉的代理人称:王女士进到店里,并没有消费(买单),不算是消费者,可以不负连带责任;二楼地面挖洞,虽然不明显但有提示,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即使赔偿,也应按照安溪县人均收入水平的标准赔偿。

  原告的代理人法庭辩论时表示:到商场或商店无论有没有购物,都应该是消费者,这是法律上的一个基本概念;二楼地面挖洞,即使有提示的字条,也不能免责。《消法》规定,店面装修、维修期间,应关门不营业,该店二楼存在极大危险因素,当时至少应该二楼停止营业;关于赔偿,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受害人居住地收入水平低于受诉地的标准,按受诉地标准赔偿,如果受害人居住地收入水平高于受诉地收入水平,并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按居住地收入标准计算。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明确写着“就高不就低”。

  原告代理人总结说:“死者王美娟进入该店选购,就应视为消费者;死者是厦门市常住户口,应按照厦门特区人均收入水平计算赔偿。‘华都综合茶艺店’应承担一切责任,按厦门市人均收入标准赔偿。”

  安溪法院民事庭审理后当庭征求原告和被告双方是否协商,原告表示同意,被告不明确表态。法庭表示择日宣判。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shms/2011-06-28/712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