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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保单今到期新保单明生效 车主半夜丢车两保险各赔一半
台海网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旧保单8日24时到期,新保单9日零时生效,巧的是,陈先生的爱车却偏偏在8日夜间至9日清晨之间失窃了。如此一来,两家保险公司都不愿赔了,而且两家都振振有辞,一个说旧保单已过期,一个说新保单没生效。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令两家公司各支付一半保险赔偿金。
案发
陈先生4年前买了一辆小轿车,2008年10月6日,陈先生与人保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单,险种包括盗抢险,保险期自2008年10月9日零时起至2009年10月8日24时止。
转眼保单要到期了,2009年10月初,陈先生与另一家公司太保保险签订了一份新的保单,约定保险期间自2009年10月9日零时起至2010年10月8日24时止,险种也包括盗抢险,保险赔偿限额为7万余元。
2009年10月8日晚上9点多,陈先生像往常一样开车回家,将车子停在住宅楼下的路边,锁好车子后就上楼回家睡觉了。第二天上午8点左右,陈先生下楼准备开车,却发现车子不见了,连忙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派出所随即立案侦查,一年多过去了,车子还是下落不明,而且车失窃到底是在几点,也无法判定,警方只能确定一个失窃的时间段,即从2009年10月8日晚上9点多到2009年10月9日上午8点多。
扯皮
陈先生首先想到的是找太保公司理赔,因为发现车子被盗时,新的保单已经生效。太保公司辩解说,虽然陈先生是9日上午报的案,但是车辆被盗时间与报案时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车子很有可能是上半夜被盗的,那时旧保单还没失效,所以承担理赔责任的应该是人保公司。
人保公司也给出了针锋相对的答复,认为车子被盗时保单已经过期,而陈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车子是在上半夜被盗的,所以公司无需理赔。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陈先生无法举证车辆是在上半夜还是下半夜被盗的,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公司也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陈先生很无奈,只好一纸诉状将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担保险赔偿金。
说法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提出索赔申请的,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即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证明责任,一般采取初步证明的方式。
本案中,陈先生已经证明车辆被盗,至于被盗的确切时间,连公安机关都无法查清,他根本无力举证,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陈先生已尽到初步的证明义务。如果两家保险公司认为陈先生的车子并非发生在其承保的保险期间内,则两家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现在陈先生已经初步举证车辆被盗,两家保险公司又没有提供反证证明车辆被盗并非发生在其承保的保险期间内,也就是说,车子有可能2009年10月9日零时前被盗,也有可能在2009年10月9日零时后被盗。
鉴于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在前一份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也有可能发生在后一份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法院认为两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各承担50%的保险赔偿责任。
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思法
责任编辑:曾益航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1-08-13/7340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