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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台海网8月29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孔庆任)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形式经市长签发,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据介绍,鉴于目前中国从法律层面还没有对非税收入作明确界定,厦门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非税收入是指由本市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或者取得(以下统称征收)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包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施行将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政府财力,防止财政收入流失,也有利于从制度源头上预防腐败发生。
非税收入不得自行分成
根据《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非税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无法像税收一样成立专门的征收队伍,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需由执收部门委托其他单位征收,《办法》特别规定,非税收入委托实行委托收取的,委托双方必须签订委托收取协议,以此强化委托双方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必须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分类预算管理,进一步增强了财政对各类资金的统筹调配能力和管理监督水平,结束了“预算外资金”的概念;
《办法》确立了非税收入分成的原则,非税收入涉及市、区上下级分成的,分成比例必须由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批准,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分成,同时规定非税收入分成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上缴上级或拨付下级,除中央和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不得自行缴付资金;
非税收入未开票据可拒缴
非税收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等项目直接面对个人收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办法》强调依法征收,规定非税收入要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征收,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多收;
《办法》强化了票据管理,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未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办法》还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规定财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执收单位要公示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范围等有关信息;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要公布委托内容,受托单位要公示委托协议书;
罚没收入必须依法纳入预算
罚没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内容,其资金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因此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依法将罚没收入纳入预算,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预算。为了防止行政执法部门以完成预算为由层层下达或变相下达、摊派罚没收入指标,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办法》特别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根据这条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将罚没收入预算作为指标任务硬性摊派给基层单位或执法人员,也不得将罚没收入预算完成情况作为单位或个人工作考核内容。
非税收入收缴必须分离
《办法》确立了“收缴分离”的基本收缴模式,同时对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进行了规范。据了解,厦门在2008年已经将绝大部分实行预算外管理的资金纳入了预算管理,自2011年起,按照财政部规定,将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其他预算外收入全部缴入国库,结束了“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此外,厦门也实行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通过电子开票,源头遏制了乱收费、乱罚款、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并推进了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建立了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平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罚没收入在线、动态监管,确保罚没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责任编辑:onl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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