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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领环保标志 汽车不能上路,明年6月5日施行


  台海网10月2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黄智敏)“绿标”通行,“黄标”限行,机动车环保 “黄绿标志”制度被正式写入厦门地方法规,今后,如果你不领机动车环保标志,即使你的车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上路行驶。

  昨日下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从2012年6月5日起施行,原法规《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不领环保标志不能上路

  厦门已开始实施机动车环保 “黄绿标志”制度,《条例》从立法的高度予以确立,明确规定,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禁止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过期的环保标志,违者将收缴环保标志,并处以500元罚款。

禁止货车微客转入厦门

  外地转入的二手车,已成为厦门主要的尾气污染源之一,对这部分车辆《条例》做出了明确限制。从外地转入机动车,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测合格后,交警部门方可受理转入申请。

  禁止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以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转入。未取得环保标志的外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当在本市申领环保标志:在本市辖区有固定营运线路的;长期挂靠在本市营运的;申请本市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一年内在本市被监督抽测三次以上的;本市常住人员使用的。

  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在本市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

路上冒黑烟可暂扣驾照

  《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实施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比如停车场、停车楼,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还可以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拒绝。拒绝抽测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抽测完后,将当场出示抽测结果。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或上道路行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将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交警部门可同时并处暂扣15日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zjj/2011-10-27/765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