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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猪场“潲水油”卖 男子一审获刑2年8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刘承恩多次向厂家低价购买桶装“三无”食用油进行销售,并多次向养猪场非法收购从泔水中提取的“潲水油”。2010年,刘承恩向福安市区、各乡镇和福鼎、霞浦、周宁、寿宁、柘荣等周边县、市的食用油零售商、小吃店、快餐店、油炸食品摊贩及周边居民大量销售食用猪油,并继续购买“三无”食用猪油进行销售。经统计,仅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刘承恩非法销售食用油的数额为人民币611051元。权威机构认定,长期食用此类油脂,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甚至引起急性食物中毒。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承恩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为了牟取个人利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猪油,数量多,涉及面广,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明小莉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gcdt/2011-12-22/7908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