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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12315发布消费警示 春节吃喝玩乐要记得维权
春节将至,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根据往年受理投诉情况,围绕食品、餐饮、旅游和购物等消费热点,向广大消费者发出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与经营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拨打12315热线及时投诉。
红菇下锅竟有黑虫
苏先生近日向厦门某商场购买两包红菇,价格为89元/包,红菇下锅煮后发现有黑色虫子,其将剩下未煮的红菇掰开来看,发现红菇内有很多黑色虫子。苏先生向商家反映,商家却称红菇有虫子属于正常情况,他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赔礼道歉并给予十倍赔偿。
市民在选购食品除了应认清厂名、厂址和商标等标识外,还要特别认清食品安全QS认证标志、食品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同时应注意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食用有效期和注意事项,防止购买过期食品。
吃完后菜价无故翻倍
李小姐反映2011年12月在某餐饮店就餐,点餐时价格表上注明蒸鱿鱼30元/盘,结账时商家却按60元/盘收取,她向商家反映,商家却不予处理且态度恶劣。
提醒消费者外出就餐,应选择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场所,在结账时,要核对账单与实际消费是否相符,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折扣能否用 谁说了算
马女士于2011年12月15日在厦门某百货的沙孚专柜购买了2双品牌女鞋,原价1400元,当天商家举办活动,女鞋享受5折优惠,马女士要求使用该专柜现金抵用券消费,商家告知如使用现金抵用券则无法享受相应的折扣,须按原价购买商品。马女士表示现金券及专柜处并未注明相关的使用限制,商家的解释并不合理。
消费者在消费时要留心商家是否存在单方面的格式条款,如在票据上注明的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赠品不包质量”等都是无效的,不能免除其产品质量责任。消费时应注意保留好购物凭证。
导报记者 香卉辉 通讯员 萍丽
责任编辑:vivian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zjj/2012-01-20/804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