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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受贿罪重审两年未决 嫌犯受不了求枪毙

深圳一受贿罪重审两年未决 嫌犯受不了求枪毙(1)

 

4月25日,梁伟新到罗湖区法院表达诉求,希望早日判决。南都记者王子荣摄

 

  台海网4月27日讯 据新华网报道,“该毙就毙,也好过我心里压块大石头过日子。”深圳市草莆清水河实业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梁伟新说。梁伟新2008年一审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免于刑罚。此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已有两年多,该案仍未判决。罗湖区人民法院昨日则回应称,该股份公司两派斗争激烈,法院已有处理意见,出于维稳需要,因此找恰当时机宣判,预计最迟5月底宣判。

受贿一万被判免于刑罚

梁伟新目前仍任股份公司董事长。院方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引发矛盾的是该村的一块土地开发问题。梁伟新被指收受开发商好处。

根据此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梁伟新共收受陈某海的钱财四次,共计人民币13万元,港币2万元。

但是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前三次受贿的直接证据只有陈某海的证言,其他的均为间接证据,证据之间未能形成链条,提交的视听资料效果较差,亦不能证实被告人梁伟新有收受财物。综上,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伟新的前面三次受贿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对于第四笔受贿。公诉机关指控称,梁伟新是在其母亲生日当天收受陈某海的红包1万元人民币。一审法院认为,此事实有陈某海的证言及被告人妻子陶某浩的证言相印证,同时,陈某海与梁伟新当时身份有利害关系,陈某海所送的红包也超出了一般人所送的正常金额,应认定为贿赂款,而不能认为是礼金。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梁伟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法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性质,可对被告人梁伟新免予刑事处罚。受贿的1万元也被上缴国库。

深圳一受贿罪重审两年未决 嫌犯受不了求枪毙(2)

久拖未决负面影响更大

梁伟新在2007年的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到2008年12月2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梁伟新并未在狱中。

尽管判决让其免遭牢狱之灾,但梁伟新仍对一审判决不满。他告诉南都记者,这1万元钱他本人和家属都未收受过,其家人的陈述只是遭人诱供。一审判决后,他也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不过时至今日,距离发回重审的日期已经过去两年多,此案仍未有结果。

梁伟新告诉南都记者,这一案件迟迟未决,对他本人影响甚大,心里好像压了一块石头,两年多都未落地。

一位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按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时间要重新计算,加上相关证据鉴定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限范围内,但不管如何计算,两年多未有判决,的确有些夸张。他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该案久拖未决,对当事人利益产生极大影响,对法律本身也是一种伤害。

梁伟新表示,他也多次前往法院询问此案进展,但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件比较重要,已经上过多次审委会,并非法官可以决定。“要枪毙就枪毙吧,这么拖着算怎么回事?”梁伟新称,所以他才于4月25日跑到法院“求枪毙”,表达加快此案审理进度的诉求,但也未果。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txnews/cnnews/sh/2012-04-27/8443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