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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龙文现80年前石碑布告 禁挖路基否则究办不贷

漳州龙文现80年前石碑布告 禁挖路基否则究办不贷(1)


  台海网7月2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林晓琪 通讯员 林盛发 文/图)布告,一般采用书面或印刷的形式发布,用石碑发布布告,少见。

  在龙文区步文镇长福村黄氏宗祠入口处的大榕树下,就躺着这样一块石碑布告,且还是80年前,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的,极为罕见。

  这是一块关于什么内容的布告呢?昨日,导报记者有幸一睹石碑布告真容。

布告内容 要禁挖路基

  昨日,导报记者在现场看到,这块石碑布告长95厘米,宽50厘米,厚度近20厘米,布告名称为“龙溪县政府布告第十六号”。

  布告全文为:为布告事案据东乡长福社家长黄金铨、黄心妇、黄种、黄眼、黄□言、黄良化、黄阿水;下店尾社家长黄春木、黄阿忠;坂上社家长黄天恩、黄漳钦、黄水(或木)受等呈请出示严禁佃人在港桥一带刺泥 (挖泥)卖与 商作瓦,以固溪岸路基而杜后患一案,曾经本府批交建设局查勘,复核去后,兹据该局长呈复遂即派员往勘查,得该社田地附近港桥里路,如果任各佃人刺泥,实属贻害无穷,应该核准示禁等情,到府自应照办,以免后患。除本府会行布告说该社民众一体遵照,互相禁止,毋得贪图日前原利,致贻将来祸患。倘□故□。一经查出或告发,定即从严,究办不贷,切切此布。

漳州龙文现80年前石碑布告 禁挖路基否则究办不贷(2)

  落款日期为“中华民国二十一年捌月廿六日,落款人为代县长:蔡竹禅。”

  从布告中可看出,这是一则禁挖路基、保护公共设施的政府布告。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不失为一篇很好的乡规民约。

石制布告 折射百姓爱护公物

  透过这则布告,折射出了当时百姓爱护公共设施的态度,特别是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公共财物(或公共设施)及其自身利益的表现。

  据龙文区文史工作者小林介绍,布告通常是用书面或印刷的形式发布,易张贴,好公布,时效性强,缺点是不利保存。

  因此,东乡长福社等将政府布告采用石制,是比较特殊的。这说明布告的内容较为重要,当地群众的重视程度较高;同时,也反映他们的法律意识较强,即懂得将布告刻在不易损毁的石头上。

蔡竹禅之历史

  这块石碑的落款人是代县长蔡竹禅,从石碑可看出这位名士的雷厉风行、谦冲折让的从政风骨。

  蔡竹禅 (1898年-1966年),又名大勋。漳州市区人,民国期间闽南知名爱国人士,民族实业家。辛亥革命后,受实业救国的影响,弃学从商。长期担任漳州商会会长。他乐于公益事业,兴学修路,保证工人权益。新中国成立后,蔡竹禅先后任漳州市工商联主委、漳州市政协副主席、漳州市副市长、龙溪专署副专员等职。于1966年辞世,享年68岁。

  据载,1932年4月中央红军攻克漳州,5月撤回苏区。8月,时任漳州商会会长蔡竹禅被国民党当局推出来收拾残局,代理龙溪县长,处理善后事宜。这位曾干过倒痰盂、烧水泡茶等工作的百姓父母官,深知百姓日子的艰难。当时国民党当局实行白色恐怖,他对这个时期被抓的人深表同情,并主张“冤宜解不宜结”,凡有店铺承保的人一律释放,从而保护了一些地下党员。可以说,他为新中国成立做出了极大贡献。

  以上石制布告,是他代理县长时为民办实事的力作。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yghx/2012-07-25/8910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