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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最终领来罚单
台海网8月11日讯 (通讯员 郑爱国 蔡德全记者 王龙祥)龙海市石码销售电动车的老板施某,2日在促销广告中标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电动车行所有”。就因为这一句话,被龙海市工商局处以1440元,并没收1560元的违法所得。
工商执法人员介绍,在促销广告中,标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电动车行所有”,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使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vivian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yghx/2012-08-11/9136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