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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帮人代收货款却被偷,法院判定担责50%
台海网12月1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罗海锋)义务帮忙原是美德,但帮了倒忙,连城的两名驾驶员也惹了一身麻烦:他们帮人代收货款22万余元,回来路上却被偷了。近日,连城法院一审判决他俩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11万余元货款。
此案原告是罗先生,他长期为连城县一家公司运送货物,并接受货主委托,无偿为其回收货款。罗先生则将回收货款的事情,转委托给了受雇于他的两名驾驶员。
2010年9月14日,两名驾驶员接受委托,将货物从连城运送至北京。
出发前,罗先生把三个信封交给驾驶员。信封里写有需回收货款的客户名单及货款数额。按平常的习惯,罗先生没有特别交代谁去收货款,而是到达目的地后,谁有空谁就去收货款。
货款收取顺利,两三天后,两名驾驶员就收回了22万余元货款。谁承想,回来的路上出事了——— 9月20日,货车行至安徽省庐江县境内陈铺服务区时,货款被盗。
两名驾驶员都纳闷,路上就到河北装了货、给车加了油,再来就是在高速服务区吃饭,这钱怎么就丢了呢?
当下,司机在当地公安局报了警。不过,该案至今未侦破。
货款被盗后,作为货车车主,罗先生先行将22万余元货款全额赔付给了货主。
今年9月18日,罗先生将两名驾驶员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两名驾驶员在收取货款后,明知货款数额巨大,却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疏忽大意导致货款被盗,二人虽有报警,但至今未侦破,二人虽不是故意,也属共同重大过失。
不过,对于每月才领几千元工资的二人来说,20多万元货款显属数额巨大,罗先生却将巨额货款转委托交予二人带回,而不是采取其他如存银行等可以降低现金被盗风险的方式带回货款,而且二人接受的是无偿委托。对于货款被盗,罗先生自身也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酌定二人对罗先生的损失共同承担50%的责任,罗先生自行承担50%的责任。
责任编辑:明小莉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fujian/cbhx/2012-12-14/9943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