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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幢老宅被神秘过户 死人也能“重生”还会签字赠房?

一幢老宅被神秘过户 死人也能“重生”还会签字赠房?(1)


  台海网12月2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王力 飞扬/文 陶小莫/图)一幢老宅被悄悄过户,权证办理过程疑点重重。

  柯某凭借一纸《具结书》将三位老人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离奇的是,这份1994年的《具结书》中,柯某有两个爷爷,两位老汉的房产被他以“祖孙”关系继承了,其中,还有一位已经死亡24年的老人,竟然也能“跑出来”,在这份《具结书》上“按手印”。

  近日,海沧区法院判决撤销了这一位于原杏林区的老宅的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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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事 一幢老宅 神秘过户

  这幢老宅有7间房屋,面积447平方米,价值不菲。多年以前,这幢老宅是由三位老人共有,共有人分别是老柯、老林和老谢,但是,1997年时,老宅的产权全被“悄悄地”过户到了老柯孙子柯某的名下。

  老谢的儿子谢先生说,此前,他一直以为老宅的产权没有变迁。直到2011年,老宅遭遇房屋拆迁时,他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这幢原本共有的老宅,竟然被全部过户到了柯某名下。

  谢先生很奇怪,为什么老谢家的这部分产权,竟然会莫名“跑到”老柯孙子的名下?带着这个谜团,谢先生四处调查,几经查询,他最终了解到,1997年时,原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政府依据申请人为“柯某”的申请,将老宅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变更登记,转移到柯某名下。

  不过,这次过户,只有老柯的后人柯某“受益”,另外两位老人的后代,都没有出现在新产权证中。

  当时,为何三位老人的共有房产,会被变更到柯某一人名下?原来,柯某提供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移情况具结书》给政府部门,从表面上看,这份《具结书》上,除了有柯某本人的签名外,还有三位老人的“签字”和“指纹”。

离奇 一个男人 “两个爷爷”

  去年年底,谢先生在获悉这一“莫名其妙”的变更登记后,表示不服,今年年初,谢先生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政府撤销该权证的核准登记行为。

  谢先生在起诉时指出“两大离奇”。他说,“第一奇”是柯某竟有“两个爷爷”。因为,根据《具结书》记载:“具结人拥有的坐落于海沧镇××村的土地使用权,系94年8月10日因房屋继承(处分、析产)转移所获,原权属证件持有者老柯、老谢与具结人柯某为祖孙关系。”

  更奇怪的是,原告谢先生的父亲老谢早就于1970年去世,早已经死亡的老人怎么会在1994年的《具结书》上签字?因此,谢先生指出,这份材料中“老谢”的签名及按的手印明显是伪造的。

  在法庭之上,面对谢先生的两点质疑,柯某也无言以对。他承认《具结书》上“两个爷爷”的表述是“写错了”。不过,他还是为自己辩解说,该《具结书》只对柯某自己有法律效力。《具结书》只需具结人签字,其他三位老人的签字即使不是本人所签,也不影响该具结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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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过户多年 能否撤销?

  谢先生说,并非他们不想分房,而是柯某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将房屋过户了。因此,这一过户是非法和无效的,应当撤销。

  谢先生的代理律师也说,原杏林区人民政府核发给柯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相关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对此,柯某有不同看法。他说,变更登记不能撤销。因为,当年他依法提供了变更土地登记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并经调查审核换发新证,所以,不能因《具结书》有争议而撤销。

  经审理,法官认为,原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政府将三位老人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给第三人柯某,其作出的土地变更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来颁发给柯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变更登记行为。

法官说法

证据不足 撤销登记

  为何要撤销柯某的土地使用权证?对此,法官解释说,根据《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权属变更,应有明确的变更事由,但从本案的相关材料来看,却没有明确的变更事由,该变更登记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虽然,第三人柯某在庭审中辩称土地权属变更的事由是基于继承和买卖。但是,被告柯某都未能证明,没有继承证明文书,也没有买卖协议书。因此,将原老柯、老谢、老林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给第三人柯某,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撤销。

文章来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2-12-22/998602.html